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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篇-當愛已成往事

​李蒂娜律師(台灣及大陸律師)
           
​      1120619撰文

Q.雙方協議離婚後,一方不依照離婚協議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該怎麼辦?

 

        根據民法的規定,離婚方式有三種,一種是兩願離婚(民法第1049條),一種是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另一種是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的離婚(民法第1052-1條)。

雙方兩願離婚簽訂離婚協議,經兩個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發生離婚效力,雙方的婚姻關係告終。

        但是由於離婚協議中一般會涉及子女親權如何行使、子女扶養費、剩餘財產如何分配等約定,所以,雖然婚姻關係告終,但是雙方仍然在子女與財產上的事情上繼續牽扯不清。

        如果是金錢給付的財產約定,實務上一般區分為經公證及未經公證的,如果是經過公證的,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未經公證,就必須向法院請求裁定獲判或判決後才能執行。

 

如果是不動產的財產約定,例如,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方將不動產過戶給子女,但是離婚登記後卻不履行,該如何處理呢?

 

        答案是,必須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

因為,不動產的財產約定無法做成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因為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法律行為(也就是公證書內容),一般來說都是可以簡單認定的事項,限於以下四種:

  1. 以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2. 給付特定之動產。

  3. 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其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

  4. 租、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滿交還。

       所以,涉及不動產,就沒辦法做成可以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訴訟上,贈與人可否主張無條件撤銷贈與?

答案是,不可以。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08條)。但是所謂贈與,根據民法第406條的規定,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離婚協議,一般來說,因為通常是因為子女年紀還小,比較少看到女子在離婚協議上確認接受贈與的情況,所以,不能認為是贈與契約,而主張撤銷贈與。

 

所以,贈與人為了離婚而承諾履行不動產轉讓的義務,所以在相對人已經依照約定辦理離婚登記後,贈與人也應該履行不動產轉讓的義務,如果贈與人不履行,構成違約,相對人可向法院請求贈與人履行不動產轉讓之義務,子女也可以考慮依照民法第269條直接請求贈與人辦理不動產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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