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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越南茶混充臺灣高山茶

       社會新聞常見商人購入越南生產之茶葉,以臺灣茶中攙入越南茶,或以越南茶混合越南茶製造調配後,並以包裝上產茶地名載有「臺灣」字樣,對外販售。
      上開行為法院一般會論以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同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販賣訊息則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詐欺取財罪),及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等罪。

相關案例經本所律師群細心探究、鑽研法規,似已有解套方法,如遇到涉犯相關之問題,歡迎與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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