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獨立董事

一、獨立董事設置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自願設置獨立董事,惟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實務狀況要求公司設置其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會席次五分之一」。

       民國95年3月28日規範已公開發行股票之金控、銀行、票券、保險及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暨實收資本額 500 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外,新增已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非屬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暨實收資本額達100 億元以上未滿 500 億元非屬金融事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之後將應設置獨立董事之上市櫃公司資本額逐次調降,現今,大多的上市櫃公司都已設置獨立董事。

二、獨立董事資格

       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專業資格

       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1.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2.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3.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二)  持股限制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1% 以上或持股前10名之自然人股東,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不適用公司法第197條有關任期中轉讓持股超過選任時持股二分之一當然解任的規定。

(三)  兼職限制

        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四)  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1.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2.依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3.違反主管機關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

(五)   獨立性

        獨立董事在執行公司業務範圍內應該保持獨立性,不可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具體來說,是在選任前2年以及任職期間內,不可以有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列舉的任一項身分或情事,例如:

       1.不可是公司或關係企業的受僱員工、董事或監察人,也不可以是前述人員的配偶、近親親屬等。

       2.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不可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1%、也不可以是持股前10名的自然人股東。

       3.不可在與公司關係緊密的家族公司或特定公司擔任職位,或持股占一定比例。

       4.不可曾為公司及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服務,或收取一定金額以上的報酬而提供專業服務。

三、獨立董事面臨的問題

1.影響董事的獨立性

       獨立董事是由董事會提名,並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控股股東完全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股權優勢操縱獨立董事的選任,因此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很難得到保證,淪為人情董事便在所難免。如股東濫用表決權,選任對其有利或自己派系之獨立董事,阻斷董事責任的追究,解任「不聽話、太獨立」的獨立董事,以及任意調整,決定獨立董事報酬等。

2.獨立董事辭任

      身體、年齡、工作變動、換屆也是獨立董事離任的重要原因。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獨立董事任職時間不得超過3屆(一般是9年),公司獨立董事因任期屆滿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辭職申請,請求辭去公司獨立董事及董事會相關專門委員會的職務。另外,包括因為跨領域專業的隔閡,很難因為短期的投入而能夠完全熟悉不同領域的「眉角」,一但有點風吹草動,有些獨立董事也會選擇離任。

3.獨立董事薪酬不成正比

       大多企業公司裡,獨立董事的薪酬每月可能只有2、3萬元,或是召開董事會時才有車馬費(或出席費),顯然還是停留在將獨立董事設置只是給法令規定、主觀機關「交代」的心態。然而當企業發生弊案時,獨立董事卻是常常需負起連帶責任和賠償,賠償金額動輒以「億元」為單位計算,與獨立董事的薪酬完全不成正比下,除了導致了獨立董事難以發揮功能外,遇到疑難乾脆選擇辭任的現象。

      今年11月初媒體報導金管會參考OECD的公司治理原則,祭出「獨董席次不可少於3分之1」、「獨董任期不能超過3屆」兩項緊箍咒,將從2024年起分階段實施。而至2027年起,不分資本額,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達成全數獨董任期皆不得超過3屆,且獨立董事席次不可低於3分之1。在獨董新制規定上路前,是否會提前引起「獨董搶人大戰」又或是「獨董荒」,值得後續觀察。然吾人認為如獨立董事所面臨的問題沒有得到改善,薪酬也沒有法制保障,恐怕還是停留在過去的「獨立董事」制度上。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