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20230302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
​李蒂娜律師撰文

 

林益世案件,刑事大法庭審理的法律問題有兩個:

 

第一個問題:民意代表在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的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不是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能不能採用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的標準?

 

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是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若形式上具有公務活動性質,就是與職務有密切關連,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

 

 

第二個問題: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是不是貪污治罪條例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中所稱的「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等」?

 

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也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