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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篇-我為什麼要扶養他?

李蒂娜律師(台灣及大陸律師)
​                  1120626撰文

        近年來由於社會高齡化,常見年長者因為年老力衰,無法維持生活,被安置在養護中心,社會局發函要求子女支付社會局代墊的費用,子女收到後,往往一頭霧水,覺得年長者在其幼時即拋家棄子,已經各過各的很久了,為什麼還要扶養他?

 

父親在子女年幼時,即拋家棄子或有家暴情事,子女可以依照民法規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的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的義務,基本上就是父母扶養子女,子女扶養父母。

       但是,如果請求受扶養人(例如父親)對於子女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如家暴)或者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1條)。

 

子女要支付社會局代墊的費用,是因為老人福利法規定。

        老人福利法41條規定,老人因有扶養義務的人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主管機關先行支付的話,主管機關在支付後可以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通知老人及有扶養義務的人60天內返還,不清償的話,可以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根據目前實務的運作,如果在收到主管機關通知清償時,如果還沒有法院的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確定判決,除非子女本身有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或是其他特殊事由不能負擔外,子女仍然必須清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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