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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下手術同意書等於醫師盡到告知義務嗎?  

  醫療是具有高度專業以及高風險的行為,一般人並沒有辦法評估自己的身體狀況適合什麼樣的治療,需要透過醫師解釋和評估才能對症下藥。雖然醫療行為以治癒病人為目的,但同時具有高度的風險,所以法律有規定,醫師在為醫療行為前需要盡到告知病人的義務。

什麼是醫師的告知義務

  醫療是具有高度專業以及高風險的行為,直接涉及病人的身體健康或生命,病人本人或其家屬通常需要仰賴醫師的說明,才能了解醫療行為的必要性、風險及效果,所以醫師在為醫療行為前,應該以病人本人或其家屬能理解的方式

為詳盡的說明,以保障病人身體自主權。

告知義務的內容有哪些?

  依據醫師法及醫療法規定,醫師為醫療行為前,針對一般醫療處置,需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針對手術,則需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676號刑事判決則認為,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至少應包含:

(一)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

(三)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

(四)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

(五)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亦即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病人即有拒絕醫療之可能時,即有說明之義務。

簽署手術同意書,是不是就代表醫師已盡告知義務?

  最高法院認為:「醫師之說明義務實質上已予說明為必要,縱令病人或其家屬在印有說明事項之同意書上簽名,亦難認已盡說明之義務 。」由此可知,並不是只要簽署了手術同意書,就代表醫師已盡到告知義務,除了手術同意書外,醫師也要以病人或其家屬能夠理解的方式,說明治療的目的及可能風險,以確保病人在充分了解的情況下接受治療。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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