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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大林鎮17日下午4時許發生一起意外悲劇,一名八歲女童在自家房間內玩耍,疑似爬到方形折疊桌底下時被夾住,六歲弟弟進屋時,看到姊姊被倒下的折疊桌腳夾住胸部,動也不動,嚇得大喊叫媽媽,媽媽將女童從桌子拉出後已無呼吸心跳,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
  折疊桌是日常生活用品,誰也沒想到竟然會成為斷送女童性命的凶器。對於商品的安全性,我國法律沒有要求廠商要為一定的作為嗎?

廠商有注意消費者使用安全的義務嗎?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7條第1項及2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由此可知,法律有要求製造商要注意消費者使用商品時的安全。

該如何判斷商品是否安全?
  「商品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實是相當抽象概念。該如何檢驗商品或服務的安全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條提供了三項檢驗基準:
一、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商品應備有說明書,指示消費者正確的使用方式,以為充分的告知或警示。
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消費者使用商品或服務時,若未符合通常之期待,即可認為商品有瑕疵。
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為之後有較佳的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有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該由誰舉證?
  消費訴訟通常存於經濟能力雄厚的企業營者,與相對弱勢之消費者之間。在消費訴訟中,相關資訊大多由企業經營者掌握,所以立法者認為應由其負舉證之責較為合理。依消保法第7條第3項及第7-1條規定,若企業經營者能舉證其所提供之服務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基本上企業經營者需負「無過失責任」。
但消費者就損害之發生,以及因果關係,仍應負舉證責任。損害賠償發生的要件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且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所以消費者請求損害賠償時,如果無法證明損害與商品瑕疵有關,可能無法求償。

廠商需負賠償責任嗎?
  就本案而言,雖然台灣早在民國98年就制定折疊桌應該具備的要件,但受到業者強力反彈,始終未列入應施檢項目。孩童被折疊桌夾死或夾傷的案例並非僅此一例,若本案的折疊桌不符合國家檢驗標準,也不符合消保法規定,設計、生產、製造或經銷的業者依消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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