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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北一名42歲林姓男子,讓孩子跑腿買晚餐,但因肉圓沒加辣,氣的痛打小孩與妻子,畫面曝光後引起網友公憤。警方表示,獲報後已依規定通報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也會洽談讓社會局介入。未料有網友在13日晚間肉搜出林男住處後直接登門拜訪,林男開門後網友進入男子家中,遞辣椒掌摑、痛毆林男,嚇的林男趕緊報警,之後在上救護車的路途上,還被民眾拿安全帽毆打。

網友恐成立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無故侵入,即無正當理由,並違反居住者或看守者的意思而進入,也就是說,只要沒有獲得居住者同意,或是沒有法律上正當理由(例如搜索票),就有可能成立侵入住居罪。本案行為人是在林男自己主動把門打開後才進入屋裡,但屋主開門並不代表同意訪客進門,若沒有明確得到進屋的許可就擅自闖入,很有可能成立侵入住居罪。

動手民眾恐成立傷害罪
  雖然民眾和網友是為了受害母子討公道,但從客觀上來看,民眾和網友並沒有受到林男的不法侵害,主觀上也沒有為自己或他人防衛的意思,所以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動手傷人的民眾及網友很有可能會成立傷害罪。

為他人之事憤恨不平,不是應該成立義憤傷害罪嗎?
  根據我國刑法,在義憤的狀態下殺人或傷害他人,都有減刑的規定。所謂義憤,是指一般人遇到,都會難以忍受的情況,如撞見配偶偷情、看見自己小孩遭人凌虐等情形。此外,要成立義憤傷害罪,必須要有「當場的傷害行為」,如果是在事後才動手傷人,就不符合當場的要件。在本案中,孩子遭人凌虐雖然引起社會公憤,但案發時網友及民眾並不再現場,即便事後因為氣憤才動手傷人,也不會成立義憤傷害罪。

私刑正義並非正義
  林男毆打孩童與妻子行為確實令人髮指,民眾想替受害母子打抱不平的心情也不是不能理解,但執法機關存在的目的,就是希望有公正的第三人能為當事人主持公道,如果任由這種暴力行為一再發生,台灣司法將形同虛設,而且也可能有人會利用這樣的機會實現自己的犯罪行為,如此一來豈不是本末倒置?所以,還是要控制個人情緒,並回歸正常的管道解決問題,以免日後造成更大的紛爭。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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