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年底將近,很多公司都會發年終獎金獎勵員工,但有些員工在領完年終獎金後向公司提出辭呈,卻收到公司要求返還獎金的通知,這時員工有義務返還獎金給公司嗎?

什麼是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也就是說,只要公司有賺錢,員工就有機會拿到年終獎金。公司發這種類型的獎金目的在於激勵員工、並留住人才為公司效力,以求來年為創造更多利潤。只是,勞基法僅僅只是說明了「如果公司有盈餘,應給予員工年終或紅利」,並非強行規定,所以即便公司不發,員工也不能要求公司發給獎金。
另外一種是和公司簽訂工作契約時,有約定年薪為14個月,至於多出來的兩個月到底是不是年終獎金,就要依雙方的契約內容而定。如果契約上表明那兩個月是「薪資」,此時不管公司有沒有盈餘,都必須多發兩個月的薪水給員工;如果有特別註明那兩個月屬於「年終獎金」,員工就不能要求公司多給兩個月的薪水。

員工離職後須將年終獎金還給公司嗎?
  站在公司的角度來說,發年終獎金除了獎勵員工,也是預期員工未來一年仍將持續工作,如果有員工在拿到年終獎金後辭職,與公司發獎金的目的不合,自應追討。但從員工的角度來說,年終獎金是自己努力了一年的成果,不應該因為離職就必須還給公司。
如果勞資雙方在工作契約中有約定:「收受公司發放之獎金,自領取日起如未繼續工作滿4個月全額返還。」公司能因為員工提前離職而追討年終獎金嗎?勞務部認為,如果契約或勞資協商後有如此議定,公司可以要求離職員工繳回受領獎金,也就是說,只要契約上針對年終獎金的發給有特別規定,或勞資雙方協商後達成共識,公司是可以依約收回年終獎金的。
年終獎金不是勞動法中的法定事項,也不屬於薪資,公司發不發都可以,所以在簽訂勞動契約前最好先確認公司的年終獎金究竟屬於何種性質,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9.01.03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