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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的告知義務

  個資當事人應該了解何人在蒐集其個資、目的為何、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為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個資第8條第1項規定,不論是公務機關還是非公務機關,在蒐集個人資料前必須要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1.蒐集者名稱。即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的名稱。

2.蒐集之目的。

3.個人資料的類別。只要是能讓第三者認識特定人物的資料皆屬於個資,像是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職業、聯絡方式、家庭等。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 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即當事人擁有的權利,如查詢、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要求停止蒐集或處理、利用、刪除。

6.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例外不須告知的情形

  雖然法律規定蒐集個人資料前應先告知相關事項,但個資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者,得免除告知義務。

1.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2.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3.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4.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5.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6.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個資外洩的告知

個資法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告知的方式

  告知的方式不以書面為限,不論是口頭、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簡訊,只要是以當事人能夠知悉的方式皆可。但如果發生個資外洩事件,採取一般告知方式所需費過鉅者,可斟酌技術上可行性與當事人的隱私保護,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的告知方式。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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