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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錄影自保是否侵害病患隱私?

  醫療行為多少都伴隨了風險,為了防止醫療糾紛,醫護人員會在醫療過程中使用行醫紀錄器,但有不少人質疑,醫師在治療病患時錄影不會侵害病患的個人隱私嗎?

現行法對於診療中的錄音或錄影有任何規範嗎?

  醫改會曾針對醫師診治病患時自備行醫紀錄器的適法性函請法務部說明,法務部認為:「醫師於診治病患時自備行醫紀錄器進行錄影錄音,此等蒐集行為,除其他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規定外,仍應由蒐集者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所定事項,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衛福部公告的《門診就醫隱私維護規範》也明確規範: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病患當事人同意,以確保病人隱私。

未經病患同意錄音或錄影,會不會構成刑法妨害私生活秘密罪?

  近年來急診暴力事件頻傳,為了安全上的需求,醫院可以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在急診室出入口設置錄影機24小時錄音錄影。但是,如果是問診間這種醫師詢問病人病情或為身體檢查的地方,錄音錄影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因此必須先徵求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才可進行。

但根據目前政府的解釋,未經告知拍攝的行為,如果無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習慣且有正當理由時,不一定會構成妨害秘密罪,需要視情況而定。

病患可以未經醫師同意就錄音錄影嗎?

  《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有規定「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但該條規定並沒有說明病人違反規定時有何罰則。雖然許多醫院在住院診療計畫書或醫療相關的同意書中,都會有未經同意不得錄音或錄影等字樣,衛福部也表示,如果病患或其家屬有違反規定之嫌,醫療人員可以將病患請出診療場所。但是為了避免日後紛爭,很少有醫院以病人違反規定攝錄為由拒絕診治。

另外要注意的是,不論是出於什麼理由錄音錄影,只要在醫師問診或是進行治療時沒有徵求同意,還是有可能構成妨害密罪。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10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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