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醫療糾紛該如何處理?

醫療糾紛或事故發生後,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才是正軌。在醫療糾紛中,判斷醫師及院方有無過失的工作鑑定組皆由醫師組成,因此,病患及家屬經常會認為自己處於弱勢地位,只能透過把事情鬧大博得社會關注,才有機會獲得賠償。

但實際上,病患可以藉由協商、調解程序和訴訟這三個管道處理醫療糾紛。

在正式進入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前,為確保將來還原事實真相,並釐清責任歸屬,應盡快為以下動作:

保存病歷

醫療糾紛發生後,為防止事後偽造、塗改甚至隱匿,病患應要求醫院複製並妥善保存所有的相關資料。

保存、檢驗醫療現場物證

如果為注射、輸血、藥物引起的醫療糾紛,應該立刻封存現場物證,如需要檢驗,應由雙方共同指定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屍體解剖

無法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時,應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做屍檢,醫師必須向家屬說明屍檢必要性,並由親屬決定是否屍檢。如果拒絕或一方刻意推延屍檢時間導致死因判定受到影響時,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在處理醫療糾紛時除了提出告訴外,還有協商和調解程序可以選擇:

協商程序

所謂協商程序,就是醫師和病患雙方就醫療糾紛的解決方案進行溝通、談判取得一致意見的過程。通常是雙方就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後果、因果關係以及責任範圍進行交涉,並達成一致意見。協商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即為有效,雖然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在對方不依協商內容履行約定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履行。

調解程序

發生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透過第三方的介入,進行談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見後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係。調解與協商一樣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但可以在對方不履行時,依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與協商程序相比,調解程序是透過第三人介入,可以避免醫師和病患的直接衝突,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醫療糾紛屬於強制調解的案件。

訴訟程序

醫療訴訟是在協商、調解不成立的情況下,最後的法律途徑。訴訟的結果具有強制性,與協商和調解相比是最能有效解決醫療糾紛的程序,但過程較為繁雜,也最耗時、費力,且需要訴訟成本支出。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8.12.12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