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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執導《艋舺》、《軍中樂園》的52歲名導鈕承澤,5日驚傳他涉嫌在拍攝新片《跑馬》期間,性侵一名女性工作人員。受害女子的友人透露,今年11月下旬,鈕承澤臨時取消劇組會議,約被害女子的長官到家中聊天,並提議可帶被害人同行,當天在場的還有鈕承澤的友人們,然到了最後只剩鈕承澤與該女獨處,起初還正常聊天,沒多久後他便對受害女子上下其手並強行脫衣,強押她在沙發上親吻、襲胸,相當粗暴,最後以手指性侵得逞。全案目前已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交由婦幼專組檢察官偵辦中。

沒有性器交合也算性交?

  有關性交的定義,在刑法第10條第5項有規定,除了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也包括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所以,以手指進入他人的性器也屬於性交。

強制性交的定義是?

  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判決意旨,違反意願之方法,不必達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具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志,且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仍執意為之,始為相當。至於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應從客觀事實,如被害人有無抵抗、是否試圖逃離、求救、或曾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否則任何的性交行為,均有可能因一方之事後反悔或其他因素之介入,而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危險。

  所以,即便不使用暴力,只要用其他各種壓力迫使發生性行為,就會成立強制性交罪。另外,長期伴侶關係之間(例如夫妻)如果有一方沒有為性行為的意願,仍強迫對方為性行為,還是有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

利用權勢和對方發生關係,會成立強制性交罪嗎?

  前面有提到,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暴力為限,只要達到讓人難以抗拒的程度即可。只是,我國刑法228條第1項針對這種利用權勢迫使對方服從自己的行為有特別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權勢性交和強制性交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是利用被害人的心理壓力,使其害怕上下隸屬的主從關係受到破壞,只能服從的心理,強迫對方為性行為。

所以只要是上司強迫下屬關係,就只能成立權勢性交罪嗎?

  強制性交罪和權勢性交罪的刑責不同,前者3年到10年,後者6個月到5年,刑責有很大的差別。上司強迫下屬發生關係,是不是一定會成立權勢性交罪,不能一概而論,必須要觀察加害人有沒有用暴力或是其他物理上、藥理上的手段使對方無法抗拒,受害者是因為畏懼加害人的權威不敢拒絕,還是受到物理上的限制沒有辦法反抗。所以,本案鈕承澤和劇組女工作人員發生關係,如果是以強暴、脅迫的手段強制對方與自己發生關係,仍會成立強制性交罪。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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