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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林姓女子倒車時撞到別人的車,未下車檢查、也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就離開現場。事發當時,受害車主在屋內聽見外面有巨大聲響,立刻出門查看,結果發現愛車被撞,對方竟然一聲不響地走掉,由於沒有留下聯絡方式,只好報警處理。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找到林姓女駕駛,林女辯稱,因為一時緊張才離開現場,冷靜下來後想要回到現場去處理,但因不熟悉附近的環境,找不到發生碰撞的地點只好離開。後來警方依肇逃開罰單並吊扣駕照。

開車撞到別人的車子,沒有下車察看就離開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嗎?

  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要成立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有四個構成要件。

第一是行為人必須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謂動力交通工具,是指汽車、機車、電動腳踏車這些非以人力驅動的交通工具,一般的腳踏車、滑板車等並不是動力交通工具。所以如果是騎腳踏車撞到路人,並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第二個構成要件是肇事, 也就是發生交通事故。第三個構成要件是致人死傷,必須要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傷。第四構成個要件是逃逸,肇事者對於受傷的人有救助義務,若沒有盡到義務就離開現場,就是逃逸。

  只有在滿足上面四個條件時,行為人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本案林姓女駕駛雖然開車不慎,碰撞他人車輛,也未下車查看直接離開現場,但受害車主當時人並不再車上,無造成任何傷亡。所以,即便林姓女駕駛沒有下車查看,也不會成立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應該屬於民事侵權行為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問題。

 

但如果是對方自摔,駕駛人沒有留在現場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嗎?

  如果是因為路面不平,或是自身因素摔倒,其他駕駛人當然不用負責;但如果對方是為了閃避駕駛人而摔倒,即便沒有發生碰撞,駕駛人仍有義務留在現場,因為「肇事」並不只限於車體的碰撞。舉例來說,直行車為了避開違規左轉車輛,自己撞上了安全島,兩車雖然沒有碰撞,但很明顯違規左轉的車輛是肇事主因。

只是,因為沒有發生碰撞,多數駕駛人很難察覺到自己已經肇事,直接離開現場,結果吃上官司。如果駕駛人沒有察覺自己造成車禍,直接離開現場,還會成立肇事逃逸嗎?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8號刑事判決:「…所謂『逃逸』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已有認識,客觀上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而言。…。」所以,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自己已經肇事且造成傷亡,即使離開現場也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但實際上比較常出現的是,看到對方摔倒認為跟自己沒關係就直接離開。實務上認為肇事逃逸罪不以駕駛人明知被害人有死傷情形為必要,只要以當時客觀情狀判斷駕駛人是否能「預見」有人死傷,而且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因此該罪之成立不管駕駛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原因為何,都不影響肇事逃逸罪的成立。因此,只要發生車禍,不論有沒有肇事責任,最好都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以免日後吃上官司。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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