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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牙醫陷入跨國詐騙集團設下的愛情陷阱,匯款被騙新臺幣300多萬元,集團打算再騙一筆96萬元款項,幸銀行行員起疑報警,被愛沖昏頭的女牙醫才發現受騙。跨國詐騙集團去年5、6月起利用臉書、Whatsapp等通訊軟體,與女牙醫認識。之後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女牙醫佯稱,欲運送貴重物品來台,需支付運費、保險費、通關費等,請她代墊費用,並表示即將來台投資,屆時會還款。女牙醫信以為真,共匯款約305萬元到對方的在中國的銀行帳戶。後來集團又以雷同手法要女牙醫再墊通關費約96萬元,女牙醫欲匯款時,被銀行行員發覺可疑,攔阻後報警。警方指導女牙醫與對方約見交錢,當外籍車手出現取款時,警方現身逮人。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該名賴比瑞亞籍車手觸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將他判刑8月,服滿刑期後驅逐出境。

 

不論是外國人犯法,還是台灣人犯法,只要犯法都難逃法律追溯。只是,外國人對台灣人犯罪,台灣有管轄權嗎?首先要討論的是,外國人在台灣犯罪,台灣有沒有管轄權?

  刑法第3條(屬地原則)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由此可知,不管是不是台灣人,只要在中華民國的領土內犯罪,國家都有管轄權。另外,刑法第3條指的領土,除了土地以外,也包含了中華民國國籍的船艦或飛機。因此,如果外國人在台灣犯罪,不管被害人是不是本國人,我國都有管轄權。

如果外國人在國外對台灣人犯罪,台灣政府有管轄權嗎?

  雖然我國刑法對於管轄權之有無原則上採屬地原則,但在某些情況下即便犯罪地不在台灣,台灣仍有管轄權。刑法第8條有規定,外國人對台灣人犯特定之罪,以及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我國刑法。但須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地的法律不處罰該行為,即使同樣的行為在台灣不被允許,台灣也沒有管轄權。

但本案的情況是,詐騙集團在國外設點,利用網路詐取台灣人的財產,這種跨越國家領土的犯罪,台灣政府有管轄權嗎?

  依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簡單來說,即便行為人在國外實施犯罪,只要犯罪結果在台灣境內發生,或者在台灣實施犯罪行為,犯罪結果在國外發生,台灣都有管轄權。所以,本案外國人在自己國家為詐騙行為,雖然受害者身在台灣,但依照刑法第4條規定,台灣具有管轄權,所以法院有權審理本案外國人。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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