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合議審判宣示判決期限放寬 立法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九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主要是修正判決宣示或公告相關條文,希望能夠藉以提昇裁判品質,落實司法為民的目標。
現行民事、行政及刑事訴訟程序,都有區分獨任審判與合議審判,而相較於獨任審判,合議審判需要較多時間來詳加評議及製作判決書,為了提昇裁判品質,所以新修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204條第3項、第23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就將三種訴訟程序合議審判的宣示判決期限,從辯論終結時起不能超過二星期延長為不能超過三星期,而獨任審判則仍維持原本不能超過二星期的宣示判決期限,此外,還設有因案情繁雜或特殊情形,致難於法定期限內製作判決書及宣示判決的但書除外規定,以因應實務需要。
再者,民事或行政訴訟的判決應公告,經言詞辯論的判決或裁定也應宣示,但當事人已明示在宣示期日不到場或在宣示期日未到場,就不用宣示,裁定以公告代替,又為提昇法院資訊的透明度及供公眾使用的便利性,乃規定除法院公告處外,法院網站也可做為公告的方式之一,這些則是規定在新修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1項、第224條第2項、第235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04條第1項、第4項、第205條、第207條第1項條文裡。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