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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張姓網友在網站批踢踢實業坊(PTT)電子布告欄,開設今年彰化縣長及縣議員選舉賭盤,彰化縣警察局獲報偵查後發現下注用的P幣能以90:1的比率可以換成新台幣,已觸犯賭博罪嫌,警方詢問後將張嫌函送法辦。

  在網路上賭博會成立賭博罪嗎?以下將參加賭盤和開賭盤的人分開討論。先討論在網路上賭博會不會成立賭博罪?

  依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所謂公共場所,是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如公園、道路、廣場、公署等)。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如餐廳、旅館、酒樓、百貨公司等)。

  至於網路平台是否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認為雖然電腦網路是虛擬空間,但能夠藉由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進入該空間並與他人互動,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應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也有認為第266條公然賭博罪應該限於「在公開公然的狀態賭博」的情形才算,「縱然隨著科技發展,現今組頭提供包括傳真機、簽賭網站、LINE或臉書通訊軟體等賭博平台,對於參與之賭客是否成立賭博罪,仍應以個案情形是否屬構成要件所定之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判斷」,並不是在網路上賭博就一定會成立賭博罪。

  再來討論在網路上開賭盤會不會成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其中「賭博場所」有沒有包含網路平台,最高法院認為,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不以公眾得出入為要件,只要有一定所在可讓人賭博財物即可,且該所在不以可供人前往之空間為限。而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都可以成為傳達賭博訊息的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所以,在網路上以營利目的提供賭博平台觸犯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最後要討論的是「賭博財物」的認定。大部分的實務見解認為必須能將賭博的籌碼,向提供機檯或場所的人直接換成財物才算是賭博財物行為,但是P幣並沒有直接兌換成新台幣的機制,大多是鄉民私下交易。所以,如果開賭盤的人沒有提供兌換管道的話,就不屬於賭博行為,也不會成立刑法第268條。

  綜上所述,在PTT上開設賭盤,只要開賭盤的人沒有提供兌換籌碼的管道,用P幣參加賭盤基本上不會成立賭博罪。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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