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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合一選舉將近,各區選戰逐漸白熱化。日前傳出彰化縣某縣議員參選人的父親,涉嫌以一票新台幣500元委由樁腳賄選。檢方查出,這名議員參選人父親先拿30萬元給杜姓樁腳,再交代樁腳以一票500元買票;樁腳拿到錢後,再將現金交給陳姓男子等人賄選或親自發放,多名選民承認收賄,並繳回犯罪所得共7萬8000元。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參選人父親供述與其他事證互核不盡相符,有串供、串證之虞,昨天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候選人或其樁腳在選舉期間涉嫌賄選,可能會觸犯公職人員選罷法。依選罷法第99條規定,只要對有投票權的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進而要求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都有可能被關三年以上。

 

是不是賄選,首先要瞭解選罷法第99條的構成要件:

一、行為對象必須是有投票權人,是指這個人在這次選舉中有參與投票選出候選人的權

  力而言。

二、要有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者不正利益的行為。行求就是表示提供賄賂或不正利

  益,以期對方皆接受。期約是指與有投票權的人已經講好要給予一定好處的條件,

  對方也答應會投他一票,只是約定的好處還沒有交付或者履行而已。交付賄賂,是

  指把賄賂交給了對方。賄賂一般是用來對金錢或者可以用金錢來計算的財物的統 

  稱,指財物以外,足供滿足慾望或需要之有形、無形之不正當利益,例如招待飲 

  食、旅遊等。

三、須約定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所謂約定不行使投票權,指的是行賄者已

  經與對方約好要對方不去投票。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指的是與對方約好要他投票給

  特定的人。

  另外,不論行賄的人是否具有候選人身分,只要符合上面三項構成要件都有可能違反選罷法。依照法理,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就算贈送的物品經濟價值不高,也可能成立賄選的犯罪。如果不論物品經濟價值高低,一律偵辦,在路邊發放候選人文宣及袖珍包衛生紙的行為,也會被當作賄選。依照目前社會通念,袖珍包衛生紙經濟價值不高,難以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意向,應該屬於候選人向選民推銷自己的手段。為了節省司法資源,目前實務上有30元門檻的規定,有候選人資格者或其助選員,贈與價值超過30元以上的物品可能會違法。

  最後,除了行賄的人,收受賄賂的人也難逃法律責任,依選罷法第100條第二項規定,收受賄落的一方也會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九合一選舉即將到來,各選區候選人也無所不用其極,不要因為一時貪心以身試法。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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