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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一名劉姓婦人晚年獨居安養中心,臨終前把畢生積蓄贈與有多年往來並對自己照顧有加的保險員夫婦。據了解,婆媳兩人自獨子往生後已多年無往來,媳婦本以為可以繼承婆婆的遺產,在整理遺物時卻發現婆婆帳戶裡的存款被提領一空,懷疑保險員夫婦盜領劉姓婦人存款,控告保險員丈夫王姓男子詐欺、偽造文書,但經檢方調查,老婦贈與時有錄影公正,以不起訴處分作結。

  本案中媳婦有沒有繼承權?劉姓婦人的生前贈與是否屬於遺產範圍? 為保障親屬繼承權,在民法中設有遺產繼承的規定。

  首先討論媳婦有沒有繼承權?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由此可知,媳婦並不是姓老婦的配偶亦非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繼承遺產之可能。

  再討論劉姓婦人的生前贈與是否屬於遺產?民法第1148-1條第一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簡單來說,從劉姓夫人死亡的時點往前推算兩年內,如果有贈與遺產繼承人財產,該財產也屬於遺產。但這僅限於贈與「有繼承權者」的情況下,保險員夫婦並不具有繼承權,不適用這項規定。

  新聞報導中並未提及是否有其他繼承權人,如果有其他繼承權人,對於劉姓婦人的生前贈與有沒有民法第1223~1225條特留分扣減的適用?如上所述,劉姓婦人的遺產範圍包含繼承開時前兩年贈與繼承權人的財產,至於向第三人為的生前贈與,不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實務上也認為,為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被繼承人在生前本來就可以自由贈與財產不受干涉,因此,生前贈與並不適用特留分扣減的規定,所以,繼承權人不能向保險員夫婦主張特留分扣減。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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