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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翻修

  立法院臨時會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此次大翻修了200多條條文,是近10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法。

  公司法自民國20年(1931年)開始施行後,歷經25次修正,除2001年曾大幅度翻修之外,其餘修正幅度皆不大。

  不過隨著經濟社會的全球化發展,公司已成為國家經濟活動的核心組織,為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興起,以及創新事業蓬勃發展及經濟轉型的挑戰需求,行政院去年12月21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公司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臨時會在經過多次朝野協商後,三讀通過修正條文。針對外界關注的 “公司法”第173之1條,的俗稱「大同條款」條文內容,三讀條文明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另外一個引發討論的“公司法”第9條,俗稱的「SOGO條款」,原條文規定,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資料來源:大紀元

​圖片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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