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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明在捷運上看到一名穿短裙的正妹,竟然起了歹念,偷偷將手機伸到對方的裙底,正妹發覺大腿被人觸碰,一轉身就將小明逮個正著,並提出妨害秘密罪告訴,但經調查後發現,小明只拍到正妹的大腿,並未拍攝到裙底,最後竟以不起訴處分結案。
  炎炎夏日,許多女性都換上短褲短裙,但也成了許多偷拍狼的目標,在臉書上甚至有社團專門在分享偷拍的美腿照,這種未經允許就拍攝的行為,難道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嗎?

 

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1條有針對「無故」窺視、竊聽,或以設備記錄他人之「非公開活動、部位」之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所謂「無故」,指的是無正當理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如果當事人為了蒐集訴訟上的證據而錄音,就不是出於不法目的,在法律上也並非無理由。
  至於非公開活動,實務上認為需有「合理隱私期待」才有受到保護的必要。合理隱私期待分為兩個層面,一是主觀之隱密性期待,是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二是客觀之隱密性環境,是指活動者在客觀上利用環境或設備確保活動之隱密性,例如在KTV、餐廳包廂、會議室、自家客廳等地方進行談判,主觀上活動者不欲人知,客觀上環境也具有相當的隱蔽性,屬於非公開活動。但如果活動者在公園、野外、馬路旁的小客車內為親暱行為,縱使主觀上活動者不欲人知,但在客觀上這些場所屬於開放空間,不具有隱蔽性,並非受刑法保護的對象。

大腿具有隱密性嗎?
  衣服除了保暖,也有遮蔽隱密部位的作用,即便身處公共場所,只要穿衣服的人在主觀上有遮掩特定部位的意思,客觀上也有遮蔽的行為,被衣服遮蔽的部位就屬於非公開的隱私部位,無故拍攝或窺探很有可能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裙底為衣物所遮蔽的部位,偷拍他人裙底的行為很有可能會成立妨害秘密罪,但穿著短褲或短裙而外露的大腿算隱密部位嗎?舉個例子,在沙灘上對著穿著比基尼,露出長腿和乳溝的女性拍照,就算對方不願意別人盯著自己看,只要在客觀上沒有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很難認為這些地方是非公開部位。但如果被偷拍的對象穿著過膝長裙,這時就算只拍到大腿,還是有可能成立妨害秘密罪。
  本案主觀上小明起了歹念,想一窺正妹的裙下風光。從客觀上來看,雖然小明有偷拍行為,也拍到露在衣物外的大腿,但該部位並不是刑法315-1條的非公開部位,只能算是未遂。要注意的是,刑法並不處罰妨害秘密罪的未遂犯,小明的行為並不會受到刑法處罰,但觸碰正妹的大腿很還是有可能會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受到行政裁罰。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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