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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明在社群網路的社團中被網友侮辱,拿著對話截圖到警察局報案,員警一下說不清楚對方的真實姓名無法提告,一下又說這種程度不構成公然侮辱,最後甚至表示不願受理,但在小明強烈地堅持下,員警只好幫小明「備案」,並告訴小明如果有進度會再聯絡。但之後小明一直沒有接到員警的聯絡,也沒有收到任何關於案件的消息,懷疑員警根本沒有幫他處理。
 

警察可以不理會民眾的報案嗎?
  民眾到派出所報案的原因五花八門,除了竊盜、詐欺、殺人、妨害名譽等刑事案件,東西遺失、交通事故、夫妻鬧離婚甚至借錢不還都有。依警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有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的義務,所以,只要有民眾報案,原則上警察都有義務依法處理。但警察有義務依法處理的案件,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似乎只有刑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在知道有犯罪嫌疑者時應立即開始調查。也就是說,就算妻子發現丈夫外遇跑到警局鬧離婚,因為不屬於刑事案件,警察也只能從旁勸說;但如果妻子以通姦罪到警局報案,就屬於刑事案件的範疇,警察必須受理並調查,否則就是「違法」。
  小明在網路上受到網友侮辱,應屬於刑事案件的範疇,即便不清楚網友的真實姓名,警察也不能因此不理會小明報案,至於網友的言論會不會成立公然侮辱,應該要由檢察官和法官認定,而不是憑員警的經驗判斷。另外,雖然警方在知悉犯罪後有義務進行調查,但如果是告訴乃論案件,報案民眾也沒有要提出告訴,即使到警局把事情從頭到尾講了一遍,警方也不能主動介入並進行調查。

 

報案跟備案不一樣!
  相信大家對報案跟備案這兩個詞彙並不陌生,但同樣都到警察局做筆錄,兩者確有很大的差異。所謂報案,是指被害人向偵查機關或警察機關請求偵查、追訴犯罪的行為,檢警在受理報案後必須開始偵查行為,最後會交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至於備案,其實並不是法律上的用語,完成備案只是代表警察機關已經知悉這件事,但並不會因此開始展開偵查行為,也不具備法律上的效力。也就是說,小明到警察局備案只是在警察機關內部留下一個紀錄而已,並不會真正成立一個刑事案件,也不會移交到檢察官手裡。

 

所以備案到底有什麼用?
  如前面所述,備案只是代表有人曾經跟警察說過某件事,並無法證明某件事是不是真的發生過,所以在大部分的訴訟中,備案紀錄幾乎沒有作用。但也有例外的時候,例如開車不小心撞到路人,對方客氣地說沒有受傷也不會追究責任,沒留下聯絡方式就離開現場,過了幾天,路人卻到警局控訴駕駛肇事逃逸,讓駕駛跳進黃河也洗不清。在發生車禍時,即使對方表示不會追究,駕駛最好還是到警察局備案留下紀錄,起碼可以證明自己沒有直接逃離現場。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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