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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受到矚目的台灣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終於完結,其中律師與時間賽跑,趕在執行死刑前提起非常上訴的橋段讓人印象深刻,也讓人有似曾相似的感覺。三年前,在捷運上造成多人死亡的殺人犯,鄭捷,在死刑定讞18天後執行死刑,最後跟《與惡》律師一樣,鄭捷的辯護律師沒能趕在死刑執行前提出非常上訴。在重大刑案中,經常聽到律師或檢方提出非常上訴,但非常上訴說提就能提嗎?

什麼是非常上訴?
  原則上裁判確定後就會產生確定力,所有的訴訟程序也因此終結,這時不論是被告檢方或是自訴人,都不能再對同一案件表示不服。但在符合某些法律要件的情況下,即使裁判已經確定,當事人還是可以提出異議,非常上訴就是針對違背法令的判決提出異議的一種方式,主要目的在糾正裁判錯誤、統一法律之適用。

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提出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由此可知,非常上訴是針對法律上的錯誤提出異議,僅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適用法令有無違誤,並不審究事實問題,亦不得請求調查新證據。舉個例子,法院沒有傳喚被告開庭,並在被告沒有出席的情況下為有罪判決,顯然已經違反法律規定,屬於違背法令之判決。

任何人都可以提非常上訴嗎?
  不管是在電視劇中的辯護律師,或是現實中鄭捷的辯護律師,都希望在死刑執行前提出非常上訴。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只有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有權利提出非常上訴。所以,即便被告認為判決違背法令,也無法直接提出非常上訴,只能具狀聲請,由檢察總長判斷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的效力
  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後,如檢察總長認為該案件不符合非常上訴的要件,可以駁回聲請;如果認為有理由,檢察總長需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最高法院不經言詞辯論,並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予以調查。原則上法院只會撤銷原審判決中違法的部分,效果不及於案件當事人。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會宣示「原審法院做法有誤」,但對原判決並沒有影響僅有論理效力。只有在違背法令並對判決結果有影響時,才會重新開啟審判。如上述例子,因法院未傳喚被告到庭,導致被告沒有辯白的機會,已嚴重侵害被告權益,且對判決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非常上訴跟再審有什麼不一樣?
  對於已經確定的判決,除了非常上訴以外,還有另一條救濟途徑—再審。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非常上訴針對法律上的錯誤,再審針對事實認定上的錯誤」。舉個例子,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依靠新的鑑定技術在凶器上發現其他人的DNA,確定真凶另有其人,就屬於事實認定上的錯誤。提出再審後,法院會重新開啟審判程序,並依照該審級的規定進行審判,所以會經過言詞辯論,也可以聲請調查新證據,也具有推翻原確定判決的效力。另外,得提出再審者並不限於檢察總長,檢方、自訴人、被告等都可以提出再審。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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