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前幾日,有位日本網友在社群網站上表示,一群人開開心心在店裡舉辦聯誼,結果有幾位參加聯誼的女性,將天麩羅麵衣去除後食用的舉動激怒老闆,被趕出店家。該名網友表示,參加聯誼的女性可能是在減肥,所以才把天婦羅的麵衣去除。殊不知店家認為這樣的行為是一種侮辱,寧願做白工也不想招待這樣的客人,最後沒有收費,直接請他們離開,聯誼也因此泡湯。

  其實這樣的事情不只發生在日本,在台灣也有因為客人太吵,或要求太強人所難被請出店外的案例,甚至有店家為了維護環境品質,直接禁止12歲以下的孩童入店消費。

店家可以選擇客人嗎?

  客人可以憑自己的喜好選擇要到哪裡消費,一般店家也會提供相應的服務,但遇到奧客時,店家沒有拒絕的權利嗎?根據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以買賣契約來說,只有雙方一個願意買,一個願意賣時買賣契約才會成立。所以,即使客人願意到店裡消費,只要店家不願意接待這位客人,買賣契約也不會成立。雖然說一般店家為了聲譽,大多會盡力滿足客人要求,但實際上店家可以選擇客人,也有拒絕奧客的權利。

應該標明規定事項

  就像客人可以自由的選擇店家,店家也可以選擇客人,可以要求客人用餐時遵守一定的流程,否則不予接待,但為避免紛爭,應該在客人進入店內或消費前先行告知。如店家已將相關規定張貼在門口,或在開始消費前以口頭告知後,客人仍進到店內消費,這時就可以認為客人願意遵守店家的規定,若有違反,店家可以拒絕接待。

反過來說,如果店家沒有事先告知,雙方就遵守規則這件事根本就沒有達成共識,客人付了錢卻沒有得到應有的服務,可能會變成店家單方面債務不履行。

大賣場不能拒賣

  依民法第153條,當雙方表示意思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如前面所述,店家也有選擇客人的權利。但大賣場與餐廳不同,不是在客人指定商品之後才提供服務,而是將商品擺在貨架上,由客人拿到櫃台結帳。在這樣的模式下商家可以拒賣嗎?

民法第154條第1項前段有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所謂要約,是指一方向他方為締約之邀請的意思表示。舉例來說,A將合約內容交給B確認,就屬於要約,A提出要約後,就必須受到要約內容的拘束,也就是說,當B依要約內容做出承諾時,A不能拒絕。大賣場將商品陳列在貨架上並標上價格,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所以,客人將商品放進購物籃時,已經屬於承諾行為,雙方的買賣契約已經成立,賣場不可以拒賣,否則就是違反契約。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9.04.18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