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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與已婚的B兩人在同一間公司擔任業務,因工作上多有接觸,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公司主管知曉這件事後,以「禁止辦公室戀情」、「有不正常之男女關係」為由予以免職。勞工在執行業務時行為不當造成公司損害,受到懲處也屬合理,但公司為了維護聲譽,以勞工業務外行為有瑕疵,或違反公司規定為由加以懲治是否合理?

 

企業可以訂立規則?

  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企業需要由多數勞工互相合作才得以維持,而互相合作的前提就是穩定的秩序。但是,如果只就內部秩序及勞工應遵守事項加以規範,對於違規行為沒有懲戒規定,根本無法發揮規範的效力,所以大部分企業依據勞基法第70條第1項第6、7款規定,訂立懲處的方式,但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與事業有關之團體協約,否則為無效之規範。

 

懲戒權的範圍

  勞資關係是以勞動力為中心,受空間、時間限制之結合關係。勞工在工作時間外的非業務行為,屬於私生活的範圍,不應受雇主任意支配。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判決認為:「因此在工作時間外之勞工業務外行為,屬於勞工私生活範圍,非雇主所得任意支配,惟有勞工之行為與事業活動有直接關連,且損害事業之社會評價,為維持事業秩序之必要,方足成為懲戒之對象……」,由此可知,企業只有在勞工的行為影響到企業秩序及聲譽時,才有懲戒權。實務上認為企業應該尊重勞工下班後的私生活,但若勞工個人的行為不當,對企業信譽已產生相當影響時,例外容許企業將懲戒權延伸至勞工的私生活領域。舉個例子,某公司員工下班後穿著制服與朋友喝酒,回家的路上遇到警察攔檢,非但不配合還對警察叫囂,最後被警察以妨礙公務罪名移送法辦,整個過程都被路人拍下並上傳到網路,甚至有人打電話到公司找麻煩。該員工酒駕並挑戰公權力的行為,已經嚴重毀損公司的形象,足以作為雇主行使懲戒權之對象。

 

嚴禁辦公室戀情合理?

  許多企業都有「禁止辦公室戀情」的規定,以防其他勞工受這些行為影響,也防止公司聲譽因此受到傷害。原則上企業無權管束勞工的私生活,但當勞工的個人行為已經影響企業秩序或聲譽時,還是可以依企業規定懲處。

  本案公司以「禁止辦公室戀情」、「有不正常男女關係」為由,將A、B兩人免職是否妥當?A、B的戀愛關係應與公司事業活動無關,且A、B的職務與建立或維持公司聲譽並沒有直接關係,即便違反公司規定為真,有婚外情也屬實,也未必會對公司評價造成影響,如果公司無法證明本身信譽因A、B之行為受到損害,或因該行為造成內部秩序混亂,就沒有理由加以懲戒。更重要的是,勞工有權決定自己的婚姻狀況與交往對象,公司訂立禁止辦公室戀情的規則限制員工之間的戀愛、結婚,已經違反了憲法保障的權利,依勞基法第 71條,該規定無效。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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