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屏東一名翁姓男子,2017年受友人所託代為保管一把改造手槍,後因姪子考上警察職務,擔心會對姪子造成不良影響,於是前往派出所自首,被屏東地檢署依違反槍械條提起公訴,而後雖遭判處免刑,但屏東地檢署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念在翁男動機良善,還領有殘障手冊,仍判處免刑。

  俗話說坦白從寬,自首無罪,警醒世人要勇於承認自己的過錯。事實上,考量到行為人願意坦誠自己的罪刑,法律對於自首者有減輕刑罰的規定。

什麼是自首?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自首制度的用意在於鼓勵行為人承認罪刑,並使偵查機關容易明瞭犯罪的真相,以及節省偵查犯人所花費的人力、物力、時間等。根據刑法規定,自首有三個構成要件:

一、在犯罪未被發覺前自首。自首須在犯罪被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若僅被害人或其他人知悉犯罪,仍屬未發覺。

二、自首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自首者須主動陳述犯罪之始末,以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可,書面陳述不以表明自首字樣為必要。

三、自首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為之,且願受裁判。向偵查機關坦承犯行後,隨即逃逸、隱匿,足以認為行為人無承受罰則之意,且與自首制度節省司法資源的目的不符,為無效之自首;或行為人向被害人坦承犯行,亦為無效之自首。

什麼是投案?

  行為人必須要在有偵查權之機關發現犯罪事實前,或已發現犯罪事實但還無法鎖定犯人時,向該機關陳述犯罪事實,才是有效的自首。如果偵察機關已經發現犯罪事實,並懷疑某人為犯人時,才主動坦承犯罪,並不符合自首的要件,只能夠稱為投案。

自首和投案對量刑的影響

  刑法規定修正前,對於自首者減輕其刑,法院沒有任何裁量的餘地,但亦有人利用該規定,在犯罪後自首以減輕刑期,造成刑法規定形同鼓勵犯罪。所以新修正刑法,將「應減」改為「得減」,縱使犯罪後自首,也不一定會減輕其刑。

至於投案,只能算犯後態度的一部份,不具法定自首減刑要件,法官僅能依刑法第57條規定,考量行為人犯後態度良好,斟酌刑度。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9.03.27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