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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大學生A(已成年)與父母親的關係惡化,最後被父母趕出家門並斷絕親子關係。A進入大學後,學費、生活費都是由父母負擔,雖然被趕出家門後就下定決心自力更生,但面臨到找工作和畢業論文,根本就沒有時間打工,加上父母親的年收入不低,很難申請到獎學金,頓時生活陷入困境。

 

親屬關係說斷就斷?

  許多人認為,只要斷絕關係後就是互不相干的外人,既然沒有親屬關係,就沒有扶養的義務。但是,親屬關係真的可以斷絕嗎?

  血緣上的親屬關係,一般都是因為小孩子出生才成立,或是透過收養,藉由法律擬制身分。如果是基於自然事實(出生)成為親屬,當一方死亡時,法律上死者與生者的親屬關係會消滅;如果是法律擬制的身分,在終止或撤銷收養後,養子女和養父母及其他養親之間的法定血親、法定姻親關係,也隨之消滅。除了法律規定的原因之外,其他像是「登報聲明斷絕父子關係」這種做法,不論是父親單方面的行為,或是雙方達成協議後的作為,並不屬於親屬關係消滅原因。所以,即便被父母趕出家門並斷絕關係,在法律上還是有血緣關係,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只要子女未滿20歲,父母都有保護與教養的義務。

 

父母有義務扶養已成年的在學學生嗎?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認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是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及教養義務。而民法第1114條則規定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父母和子女屬於第一款直系血親相互間,只要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另外,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低迷導致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無法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所以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

 

A可以請求父母扶養嗎?

  依照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已經成年的學生在符合一定要件的情況下,還是可以請求父母扶養。A雖然已年滿20歲,也無重大疾病,但因忙於學業和就職活動,幾乎沒有時間打工,又因為父母親的年收入不低,很難申請到獎學金,難以維持生活上的基本開銷。依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應認為A沒有謀生能力,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有受父母扶養之必要。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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