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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在22日出爐。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大法官認為有關累犯加重本刑的部分,以因為是累犯就認為惡性難改、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本刑,在不符合刑法第59條要件的情況下,對行為人的處罰可能超過行為人的罪責,已經牴觸憲法罪刑相當及第23條比例原則;對於刑法第48條規定,大法官認為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

 

什麼是累犯?
  所謂累犯,是嫌犯受到有罪判決並接受一定刑罰之執行後,又犯一定之罪。刑法第47條有關於加重累犯刑罰之規定,對於累犯的刑罰會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舉例來說,甲之前犯下A罪,被判刑6月有期徒刑,在執行完畢之後5年內,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B罪,後犯的B罪就會構成累犯。要注意的是, A罪必須是被判有期、無期徒刑,如只有被判拘役、罰金並不會構成累犯。至於二分之一是加重刑罰的最高限度,實際上應加重多少,由法官斟酌。累犯再犯之罪,不須與前次所犯罪名相同,只要前次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罪名為何,均可構成累犯。

 

大法官怎麼說?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
  從刑法第47條第1項法律文義及立法理由來看,立法者認為行為人在前罪徒刑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而赦免後,5年內又故意違犯後罪,因累犯者的主觀惡性較重,所違犯之後罪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刑法第47條第1項是針對第二次犯罪加重處罰,而非處罰前罪,所以並沒有牴觸憲法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但大法官認為,立法者以累犯的惡性難改為理由,用較重的刑罰以防止其再犯之理念,並不符合憲法刑責相當原則。在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的情況下,不分情節加重刑罰,有可能讓行為人承受大於罪責的刑罰,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於嚴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二、刑法第48條,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刑法第48條前段明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原裁判科刑已終結,若只是因為裁判時未發覺行為人為累犯,後依規定對同一行為再次科行、加重刑罰,與維護重要之公眾利益並無關聯,顯然違反憲法之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了避免當事人受到重複的懲罰騷擾,大法官宣告此規定立即失效。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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