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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4日,總統公布憲法訴訟法、大法庭制度等法案,其中大法庭制度將於公布後6個月(2019年7月4日)開始實施。為什麼要設置大法庭呢?大法庭與現在的審判制度有什麼區別?

 

設置大法庭的目的是什麼?

  法律條文本身並不會改變,但是在實際運用時會因為面臨的情況不同而有不同的解釋,法院的職責就是要正確地解釋法律,但當法律見解出現歧異時,需要有人來統一不同的法律見解。為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應該要在審判權作用範圍內建立適當的裁判機制。所以,設置大法庭,就是希望未來藉由大法庭統一分歧的法律見解。

 

大法庭審理什麼案件?

  大法庭最主要的功能是統一法律見解,所以只有在出現以下的情況時案件才會進入大法庭:

一、發現岐異

各審判庭評議案件後,如發現作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的裁判不一致,在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見解仍有歧異時,就有啟動大法庭程序以統一見解的義務。

二、有原則上重要性

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認為作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即具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者),得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誰可以聲請提案大法庭?

除了各審判庭自主提案外,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刑事案件的檢察官跟被告,也可以向審判庭聲請提案大法庭。

 

大法庭如何運作?

  大法庭並不會對案件事實進行裁判,而是針對法律見解爭議為裁定。為了使各種法律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在裁定之前,必須進行言詞辯論,考慮到大法庭以解決法律爭議為核心,應由律師代理或辯護,始能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另外,為使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大法庭認為有必要時,得徵詢專家學者意見。

當裁定做成之後,做成的法律見解對原本的個案具有拘束力。

要注意的是,大法庭所為之裁定,並不具通案之法規範效力,有就是說,大法庭的裁定只針對原本的個案具有拘束力,如果日後受理其他案件的審判庭認為大法庭的裁定不合時宜,還是可以聲請大法庭裁判。

 

大法庭結論和判例有什麼區別?

  最高法院會從很多的判決中,選出幾個具有代表性的判決,整理出裡面抽象的法律意見,變成「判例」,可以作為各級法院裁判之依據;大法庭的決議僅是類似「中間裁定」性質,不會像判例一樣拘束下級法院,下級法院若覺得案件遇到的狀況與大法庭的見解不同,仍可以不為適用。另外,大法庭制度的目的是統一法律見解,所以現行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在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就會被廢除。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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