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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醫美診所元和雅於2012年在網路上聲稱,因郭姓醫師違背合約,利用集團客源資訊謀取個人利益,並疑似與有侵占背信嫌疑之徐姓員工勾串共同損害集團利益,才解除與其之聘僱關係。在訴訟中,診所為了證明所言屬實,也為了證明法院傳喚的證人未據實以告,向法院提供所內的監視器畫面。但在日前,高等法院認為,這些錄影畫面攸關病患隱私,不能拿來做醫療糾紛以外的用途,被認定沒有證據能力。

  當超商、銀行被搶,或者是發生交通事故時,經常可以看到當事人提出監視器畫面當作證據,通常法院也會以此當作認定事實的基礎,那為什麼本案醫美診所提出診間的監視器畫面當作證據,會被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能力呢?

 

什麼是證據能力?

  是指刑事證據資料中得作為證據提出於法庭調查,而具有證明或認定被告犯罪事實資格的證據。並不是所有的證據都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只有具備以下資格,才可以提供給法官作為論罪基礎的證據:

一、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是指該證據有助於認定待證事實之蓋然

性。簡單來說,證據對於待證事實是否存在一事要有一定的影響力。

二、符合法定程式:證據若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格式,有可能會沒有證據能力。例

如,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有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

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三、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只要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不能作為證據就有證據能

力。

 

診療間內可以裝設監視器嗎?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除了病歷、基因、犯罪前科、健康檢查等敏感性個資外,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要符合法律規定。原則上只要在診療開始前,告知當事人有裝監視器,並取得同意就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不能做目的外的使用

  根據個資法第20條規定,原則上非公務機關蒐集資料,只能在蒐集目的的範圍內使用。監視器畫面確實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若影像的利用方式與設蒐集資料的目的不合,或是逾越目的範圍,很有可能違法。本案醫美診所在診間內設置監視器是為了避免醫療糾紛,即使病患同意診所錄影,也僅指是預期能於發生醫病糾紛時作為證據使用,並不是用來證明所內醫生有違約的行為或證人偽證。

  所以,診所將畫面用於誹謗及偽證罪的訴訟與原本的目的不合,違反個資法第20條,作為一項證據,該影像已經受到法律禁止或排除,並沒有證據能力。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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