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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今透過網路,刷卡換現金的集團又再次崛起,急需用錢的民眾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就犯了法。

  相關集團透過網路吸引急需用錢的民眾到店家用卡片消費或買禮物卡,再用較低的價格向民眾收購,看似沒有問題的交易背後隱藏玄機,若持卡人事後無法還清卡費,很有可能吃上官司。

  持卡民眾若是到與集團配合的商家進行假買賣,很有可能因為違反與銀行的信用卡契約而成立詐欺罪。但若是到店家購買商品或禮物卡之際,即有意以較低的價格轉賣給他人收取現金,是否能夠成立詐欺罪? 信用卡的用途,是為了方便消費者購物消費,因此申辦時,信用卡銀行通常會與消費者約定供購物使用,因此與銀行訂立的信用卡契約上有「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以使用信用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等規定。所以用假消費的方式,與商店勾結,換取現金,使銀行陷於錯誤認有消費而墊付款項,可能會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

  另外,如果持卡人在刷卡時已經知道自己無力償還卡債,仍然刷卡消費換取現金,還是有可能成立詐欺罪;但是如果持卡人只是將購得物品轉賣給他人後獲得對價,或許有可能會違反與銀行間的契約,至於是否成立詐欺罪似乎有討論的空間。

  就一般消費者而言,因為急需用錢,刷卡換現金也許並無詐欺的故意,將來也打算依約繳納信用卡費用。若能如期清償卡債,銀行可能未發覺或不願追究。但如經銀行察覺後提出告訴,檢警自然全部偵辦。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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