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司法院舉行公聽會擬修法讓「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證據」,引發專家學者批評。測謊是否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目前有兩派學說,一派認為測謊沒有可再現性,即對同一個人重複測謊未必得到相同結果,無從檢驗正確性,因此不可當成科學證據;另一派認為,測謊在一定的嚴格要件下,具有證據能力,可作為審判參考,但不得當成唯一或絕對依據,是否可採,仍應由法院判斷。有學者認為修法方向太武斷,司法院應該參考國外測謊程序,將過程做到國際標準,不是拿掉測謊結果的證據能力。

 

測謊結果能不能當作證據?首先要了解什麼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和輔助證據:
直接證據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可以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不須經過邏輯、論證、推理的過程,就可以直接認定犯罪事實,證明力強大。例如,監視器拍下犯人行兇時的畫面,透過畫面可以清楚看見犯案的過程,不需要任何推論即能證明待證事實。
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是指必須經過推理,才能間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須具有相連關係,並受到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拘束。也就是說,間接證據必須有足資推斷的依據,不可以憑主觀猜想或臆測。例如在殺人案件中,透過監視器畫面發現,在案發時,只有A曾經進出兇案現場,但因為沒有錄到行兇時的畫面,無法直接證明A為兇手,仍需連結其他證據及推論,才能證明A為兇手。
輔助證據
輔助證據基本上無法證明待證事實,但可以加強法院對於其他證據證明力的心證。例如提出證人偽證的前科,佐證證詞有不可信的可能。

 

測謊結果到底能不能當成證據?
  多數實務見解區分測謊內容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供述,前者只要符合測謊鑑定之程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後者雖有證據能力,但仍應調查其他證據始能作成有罪判決(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判決)。由此可知,實務上認為測謊結果屬於間接證據。

 

為什麼司法院要排除測謊結果的證據能力?
  測謊技術以測量人體心跳等生理反應的大前提本身就備受質疑,只要受測者保持冷靜,便有可能改變結果。實務上認為,在符合一定程序及要件的情況下,測謊結果的可信度與穩定度極高,可以作為間接證據使用。但有認為,並沒有確切的事實或理論能證明,每個人說謊時都會產生擔心、恐懼、焦慮或害怕情緒,而且測謊十分依賴施測人員的操作與分析,無法通過科學證據的檢驗,也不能保證每一次測謊都能得到相同的結果(欠缺再現性)。
  考量到證據的多樣性,測謊結果確實可以成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之一,但考慮到測謊結果的不安定性與爭議,司法院認為應該要排除測謊結果的證據能力。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9.03.05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