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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時事分析—台北醫院大火14死 護理師等5人當庭改列被告

  8月在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發生火災造成14人死亡的慘劇,震驚社會。火場鑑識報告指出起火主因為病患自行攜帶的電器線路磨損,導致短路釀成火災。經過檢方調查,認為當天值班人員有業務上之疏失,將原為證人的5位人員轉列為業務過失致死罪的被告。

  檢方認為,醫院有規定病房內禁止使用私人電器,卻有病人偷帶電動床墊使用,懷疑院方未落實病患入住安全檢查,以及起火時未即時通報等管理上的疏失,故而將當天值班的五位醫護人員從證人轉列為被告,並持續調查是否有其他相關人員有過失需負責之情況。

  住院患者違反院方規定造成傷亡,卻被認為是值班人員未盡到注意義務防患於未然,這種認定是否過度擴張醫護人員的業務範圍?就此,首先要先討論的是究竟哪些項目為護理人員的業務範圍?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四、醫療輔助行為。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為護理人員之業務,由此可知,護理人員主要職責為照護病患病理上需求及醫療輔助行為。但刑法上業務過失致死罪所指的業務,不單只有各項法規列舉的業務內容,如果行為人在執行業務時具有刑法上保證人地位,又在執行業務時有過失造成他人損害,仍有可能成立業務過失。就本案而言,值班人員是否具有刑法上保證人地位?如果具保證人地位,責任範圍應如何界定為本案重點。

  本案經檢方初步調查認為,病人違反院方規定偷帶並使用電動床墊護理師竟未發覺,有未盡注意義務之嫌,而可能有業務上的過失。一般來說,醫院會將病房劃分為數個區塊,每個區塊由指定人員負責,從刑法上來看,負責一區塊的人員可能具有場所管理人保證人地位,對該區塊的病患有管領義務,除了病理上的照護外,也要注意病患的人身安全。但目前台灣護理人力短缺,一位護理師照顧十幾位病人的情況並不少見,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能期待護理師在照護病人病理需求的同時,注意每位病人的人身安全呢?加上醫院班表複雜,住院病患流動率高,護理師難以掌握病人用了什麼輔具,即使加強宣導、巡視和檢查也難以防範。院方雖有規定不得在病房內使用私人電器,但有無賦予護理師隨時檢查病人使用的物品以及處理違禁物的權力?如果沒有,即便護理師已盡到告知病患院方規定的義務,也難以阻止違規情況發生。

  至於延誤通報導致傷亡的部分,需視當時值班人員有無依照標準流程行動,若有疏失,仍有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可能,但至少在電線走火的部分護理師有無過失似乎仍有討論空間。

2018.11.06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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